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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不合规,“质量合格”也要赔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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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9日,殷某在永辉超市Y分店购买了兰博基尼玛琪朵奶茶450毫升共14瓶,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20日,售出单价5.5元,兰博基尼摩卡咖啡饮料450毫升共25瓶,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售出单价5.5元,共计214.5元。永辉超市给殷某开具了购物小票。

上述两种产品配料表中均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的成分,但未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4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据此,殷某认为其所购买的商品存在严重的瑕疵,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十倍赔偿其损失。

永辉超市辩称,该产品有涉案饮料厂家的资质及检测报告,证明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超市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是否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不是超市审查范围。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永辉超市Y分店所售出的以上两种商品未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4.4条之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表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且永辉超市因销售该两类商品被工商局予以行政处罚。故殷某要求永辉超市赔偿十倍赔偿金并退回不合格商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永辉超市提供的产品检测合格证书只能证明产品的质量合格,但不能证明产品的标示问题,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对于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购物小票等销售凭证来举证证明;但对于“明知”,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因为“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需要消费者依据证据来证明,而应当知道则应主要依据相关规定来推定。

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熟知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其经营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无论其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无论其是否了解相关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只要其经营的食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应当推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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